协议

协议双方:

 

LexCom Informationssysteme GmbH 公司,地址:Rüdesheimer Str. 2380686 München

- 以下称“受托人”或“受托处理人” -

其客户

- 以下称“委托人“ -

 

注意

本文件包含受托人针对委托人与受托人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第 3 款订立的委托处理协议的条款。通过受托人的在线或其他信息服务订立使用合同(”服务协议“)或 - 如果服务协议已存在 - 后续声明,委托人表示同意这些条件。

第一条委托的对象和持续

(1)对象

数据处理委托的对象由基本的服务协议产生。

(2)持续

委托的持续(期限)就是基本服务协议的期限。

第二条委托的具体内容

(1)规定的数据处理的方式和目的
  委托包含以下处理:

  1. 处理个人相关数据,这些数据由委托人在使用相应的在线和其他信息服务时所输入并且必须由受托人出于提供产品功能的目的进行处理。
  2. 处理个人相关数据,受托人在其他活动中可能需要访问这些数据。
    • 一方面,受托人出于自我评估的目的,尤其是对产品功能进行分析以优化产品以及测量成功和使用率时,需要访问 a) 中提到的个人相关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与委托相关的数据不是评估的一部分,并且由受托人删除或进行假名化/匿名化
    • 另一方面,受托人出于维护和/或提供支持服务的目的访问委托人存储在本地的其他个人相关数据。
  3. 此外,为了能够根据 VIN 查询零件,受托人可能会将 VIN 转发至相应制造商的服务器。制造商提供零件查询所需的特定信息以完善 VIN,并将其返回给受托人。制造商也会出于自身目的对 VIN 进行处理,因此根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是独立的负责方。委托人在此授权受托人出于此目的将 VIN 转发给制造商。

(2)数据的类型

个人相关数据处理的对象是以下数据类型/类别(数据类别的列举/描述)

(3)涉及人员的类别

通过处理涉及的人员类别包括:

(4) 受托人保留对委托人数据进行匿名或汇总的权利,确保不会识别出单个数据主体,并以这种形式出于设计、进一步开发和优化以及提供主合同约定服务的目的使用这些数据。双方同意,匿名或根据上述约定汇总的委托人数据在本合同的含义内不再被视为委托人数据。

(5) 如果法律许可或数据主体明确同意,受托人可在遵守数据保护条例的前提下,出于自身目的自行负责处理和使用委托人数据。本合同不适用于此类数据处理。

第三条数据处理的地点

提供合同约定的数据处理主要在德国、欧盟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进行。如果数据还由第三国的分包商进行处理,仅在满足《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44 条的特殊前提条件下才能进行。

第四条技术组织措施

(1)受托人应记录委托前期提交和所需的技术及组织措施的执行情况,特别是委托的具体执行情况,并将此文件连同本声明一起提供给委托人审核。如果委托人接受,记录的措施将成为委托的基础。否则,双方将不会达成服务协议。

(2)受托人将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第 3 款第 c 点、第 32 条,尤其是结合第 5 条第 1 款、第 2 款的规定保障安全。总的来说,要采取的措施是数据安全措施和与风险相称的保护等级的保障措施,涉及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承受力。在此过程中,受托人应考虑到技术水平、实施成本以及处理的方式、程度和目的以及不同的进入可能性和《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意义上的自然人权利和自由的风险严重性(详情见附件 1)。

(3)技术和组织措施取决于技术进步和进一步发展。在这方面,受托人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措施。在此情形,他不能降低已确定措施的安全等级。出现重大变更他应做记录。

第五条数据的更正、限制和删除

(1)受托人不得自行、仅能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对委托处理的数据进行更正、删除或限制处理。如果涉及的人员在这方面直接向受托人求助,受托人立即将此请求转达给委托人。

(2)只要在服务范围内,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直接保障删除计划、被遗忘权、更正、数据可移植性和咨询。偏离服务协议或产生附加要求的个别指示需要事先征得受托人的同意。应该指出的是,受托人提供的在线服务是标准产品,其适应委托人的数据保护要求会导致高成本。这些费用将根据相应的单独协议由委托人全额承担。

第六条受托人的质量保证和其他义务

除遵守本委托的规定外,受托人还需承担《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至 33 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在此范围内,受托人首先确保遵守以下规定:

  1. 书面任命一名数据保护专员,其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8 条和第 39 条的规定开展工作。为了直接联系,其联系方式应告知委托人。更换数据保护专员应立即通知委托人。
  2. 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第 3 款第 2 句第 b 点、第 29 条、第 32 条第 4 款的规定进行保密。受托人只会使用致力于保密以及以前熟悉与他们相关的数据保护规定的员工进行工作。受托人和受托人下属的任何可以访问个人数据的人员只能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包括本合同中授予的权力)处理此类数据,除非他们在法律上有义务处理。
  3. 执行和遵守本委托所需的所有技术和组织措施,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第 3 款第 2 句第 c 点、第 32 条的规定。(详情见附件 1)。
  4. 委托人和受托人应要求应与监管机构合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5. 向委托人提供有关监管机构控制行为和措施的即时信息,只要信息与此委托相关。这同样也适用于,如果主管机构在行政或刑事程序的范围内就委托处理工作中处理个人数据向受托人进行调查。
  6. 如果委托人一方遭受监管机构的审查、行政或刑事程序、相关人员或第三方的责任索赔或与受托人委托处理相关的其他索赔,受托人应尽其全力支持他。
  7. 受托人将定期审查内部流程以及技术和组织措施,以确保其职责范围内的处理符合适用的数据保护法的要求,并确保涉及人员的权利受到保护。
  8. 委托人在本合同第 七 条规定的控制权范围内对采取的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可验证性。

第七条分包关系

(1)本规定的分包关系是指与提供主要服务直接相关的服务。这不包括受托人例如作为电信服务、邮政/运输服务、维护和用户服务或处置数据载体以及其他为确保数据处理设施的硬件和软件的机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和承受力采取的措施所提供的辅助服务。但是,即使分包辅助服务,受托人也有义务采取适当和合法合规的合同协议和控制措施,以确保委托人数据的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

(2)委托人在此授予受托人一般许可,允许其委派第三方合同处理方来处理数据。

委托人同意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第 2 至 4 款在合同协议的条件下委托下列分包商:

公司名称 分包商

地址/国家

服务

Belenus LOB GmbH

Rüdesheimer Str. 23
80686 München
DEUTSCHLAND

提供整个内外 IT 运行系统

LexCom (China) Co., Ltd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728号9G室邮编:200050

提供客户支持

LexCom Japan K.K.

Shin-Yokohama Daini Centre Bldg., 7F, 3-19-5 Shin-Yokohama, JAPAN

提供客户支持

LexCom Information Systems Ltd

Unit C3 Arena Business Centre, 9 Nimrod Way, Wimborne, BH21 7UH, UNITED KINGDOM

提供客户支持

LexCom France SARL

Espace Mama Works
51 Quai Lawton
33300 Bordeaux
FRANCE

提供客户支持

OiC Imaging Comercial Ltda

Rua Kara 419, CEP 09750-300, São Bernardo do Campo, São Paulo, BRAZIL

提供客户支持

Element1 Media GmbH

Rüdesheimer Str. 21
80686 München
DEUTSCHLAND

处理注册时登记的客户数据

 

允许变更现有分包商,只要:

(3)只有符合所有分包条件后,才允许将委托人的个人数据转移给分包商并开始其初始工作。

(4)分包商进一步分包需要主受托人的明确同意(至少以文本形式);其他分包商也将强加遵守合同链中的所有合同规定。

第八条委托人的控制权

(1)委托人有权在与受托人协商的情况下进行检查,或在个别情况下由指定的检查员进行检查。他有权,不影响受托人的运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并严格遵守受托人经营及业务机密的情况下进行随机抽查,该抽查要及时提出,以确定受托人在其业务经营中是否遵守了本协议。

(2)受托人应确保委托人能够依据《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8 条之规定确信受托人遵守了义务。受托人有义务,根据要求向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并证明技术和组织措施的实施。委托人通常可以在每个日历年进行一次检查;在发生特殊事件的情况下,允许进行额外的检查。

(3)受托人有权,在顾及委托人法定义务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不披露对受托人业务敏感的信息,或不披露受托人通过披露可能违反法律或合同义务的信息。

(4)根据受托人的选择,不涉及具体委托的措施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而取代现场检查进行证明:

  1. 通过遵守《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40 条规定的经批准的行为规则;
  2. 通过《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42 条规定的经批准的认证程序的认证;
  3. 通过独立机构(例如会计师、审计师、数据保护专员、IT 安全部门、数据保护审计员、质量审计员)的最新证书、报告或报告摘要;
  4. 通过 IT 安全审计或数据保护审计(例如根据信息技术安全联邦办公室的基本保护程序)获得适当的认证。

前提是,此措施允许委托人以合理的方式确信本协议附件中规定的技术和组织措施得到了遵守。

(5)为了实现委托人检查的可能性,受托人可以要求报酬。

第九条受托人违反时的通知

(1)在委托人遵守《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至 36 条规定的个人数据安全义务、数据泄漏申报义务、数据保护后果评估义务和事先协商义务时,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提供支持和帮助。这些包括

  1. 通过技术和组织措施来确保适当的保护等级,这些措施应考虑到处理的情况、目的和通过安全漏洞可能违反法律的预测性和严重性,并能够立即发现相关违反事件。
  2. 有义务立即向委托人报告违反个人数据的行为
  3. 当委托人在其信息义务范围内向涉及人员履行义务时,有义务对其提供支持,并在这方面及时向他提供所有相关资料
  4. 对委托人的数据保护后果评估提供支持
  5. 在委托人与监管机构事先协商时提供支持

第十条委托人的指示权限

(1)委托人应立即确认口头指示(至少以文本形式)。

(2)受托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如果他认为某个指示违反了数据保护规定。受托人有权推迟执行相应的指示,直至指示得到委托人的确认或变更。对于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费用,他可以向委托人主张报酬。

第十一条个人数据的删除和返还

(1)在委托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数据的复制。这不包括安全备份,只要这种安全备份是为了确保正确的数据处理所需的,也不包括遵守法定保留义务所需的数据。

(2)在合同约定的工作结束后,或者之前应委托人要求 - 最迟在服务协议终止时 - 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交付或经过事先同意按照数据保护法的规定销毁所有其占有的所收文件、制作的处理结果和使用结果以及和委托关系有关的数据库。这同样适用于测试材料和报废材料。经请求必须提交删除报告。

(3)有助于证明数据处理符合委托要求和规章要求的文件,受托人将根据合同结束后的相应保留期限进行保留。他可以在合同结束时将其移交给委托人,免除自己的保管工作。

 

 

附件 1 - 技术组织措施

第一条保密(《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第 b 点)

门禁控制

访问控制

存取控制

分离控制

第二条保密性(《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第 b 点)

转发控制

输入控制

第三条可用性和负荷能力(《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第 b 点)

可用性控制

第四条恢复可用性和通道(《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第 c 项)

第五条检查、评估和鉴定(《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32 条第 1 款第 d 项;《数据保护基本条例》(DSGVO)第 25 条第 1 款)

定期审查、评估和测评程序

委托控制